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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611号提案的答复

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611号提案的答复

浙卫提〔2020〕45号
2020-06-28
索 引 号:002482365/2020-08095公开日期:2020-08-13
发布机构: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 号:浙卫提〔2020〕45号

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611号提案的答复

浙卫提〔2020〕45号

倪礼敏委员:
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11提案《关于倡议医疗机构带头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建议》收悉,现答复如下。

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,《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55号)、《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323号)明确,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,均须按照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.5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。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,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,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%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将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列为重点帮扶对象,千方百计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。各地依托基层平台开展摸底调查,掌握残疾人就业需求,开展针对性帮扶;结合“就业援助月”“春风行动”等活动,开展残疾人就业专项服务行动,为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送政策、送服务、送岗位、送温暖;对经帮扶无法实现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,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。2015年开始,我省在公考员招考中推出残疾人岗位,成为全国首个推行残疾人公务员单考单招的省份。

为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队伍建设,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健康发展,2012年开始,省人力社保厅、省残联、原省卫生厅出台《浙江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实施办法》(浙人社发〔2012〕136号),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单独组建评委会进行职称评审,在评审条件和评审通过率上给予倾斜。截至目前,全省取得盲人医疗按摩卫生初级资格359人,中级3人,副高3人,正高1人。省卫生健康委一直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,按需求聘用取得盲人医疗按摩资质的人员从业;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盲人医疗按摩机构,集中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。

但诚如您所说,虽然医疗推拿的需求在增大,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机构中就业的还不多。根据《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》规定,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,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,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,其依法履行职责,受法律保护。符合《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。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,符合条件的发给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诊疗科目为推拿科(盲人医疗按摩)。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(盲人医疗按摩)以外的诊疗科目,不设床位,不设药房(柜)。与现有医疗机构依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规定开设的推拿科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不同。

下一步,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支持建立各级按摩医院,集中解决盲人就业,提高盲人医疗按摩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。继续引导鼓励医疗机构开设按摩(推拿、康复)科(室)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。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康复机构、敬老院和社区服务机构开发盲人医疗按摩岗位。对在医疗机构中就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,所在地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,认真做好执业备案工作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。同时,也将积极配合省人力社保厅、省残联等部门,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,拓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空间。

感谢您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!

联系人: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人事处 徐轶

联系电话:0571-87709285 传真:87709102

邮编:310006

浙江省卫生健康委

2020年6月28日

附件:

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611号提案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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